中國教育報-中國教育新聞網(wǎng)8月20日訊(記者 林煥新 焦以璇)今天在教育部舉行的新聞發(fā)布會上,教育部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聯(lián)合發(fā)布了《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》,明確了八類“校鬧”行為,為依法治理“校鬧”提供了依據(jù)。
根據(jù)《意見》,屬于“校鬧”的八類行為包括:
第一,毆打他人、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。
第二,侵占、毀損學校房屋、設施設備的。
第三,在學校設置障礙、貼報噴字、拉掛橫幅、燃放鞭炮、播放哀樂、擺放花圈、潑灑污物、斷水斷電、堵塞大門、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。
第四,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尸體的。
第五,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、學生人身自由的。
第六,跟蹤、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,侮辱、恐嚇教職工、學生的。
第七,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。
第八,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(chǎn)權益的行為。
《意見》指出,一旦發(fā)生“校鬧”行為,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出警,依法制止;對于實施“校鬧”行為,擾亂社會秩序、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(chǎn)損失的,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(guī)定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要按照刑法相關規(guī)定予以懲處。特別是對于故意擴大事態(tài),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、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,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、尋釁滋事等行為的,要依法從嚴懲處?!靶t[”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(chǎn)權益損害的,要支持被侵權人向“校鬧”行為人追究侵權責任。同時,可以通過聯(lián)合懲戒機制,對實施“校鬧”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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